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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0〕17号
2010-01-2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0〕17号

(2010年1月29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0〕17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沧州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10〕6号)收悉。沧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条件。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均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该区域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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